关 丹 华 团 联 合 会
安 老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细 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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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安老院住院条例表格

2. 安老院申请住进同意书

3. 安老院入院申请书


1.    名 称:关 丹 华 团 联 合 会(下 称 华 团)安 老 院 管 理 委 员 会。

2.    院 址:No.2, Lot 4399, Jalan Bukit Ubi, 25200 Kuantan, Pahang Darul Makmur.

3.    宗 旨:    
3.1    尽 善 管 理 关 丹 华 团 安 老 院 的 院 务。
3.2    收 容 关 丹 县 内 无 依 靠(无 子 女)、身 心 正 常、行 动 方 便,
    且 无 患 病 的 贫 老,俾 让 彼 等 有 一 栖 身 之 所,以 安 享 晚 年。
4.    组 织:    
4.1    本 管 理 委 员 会 为 华 团 辖 下 组 织,由 下 列 九 名 成 员 组 成 如 下:-
             主 任            1名
            副 主 任        1名
         总 务            1名
         副 总 务        1名
        财 政            1名
         委 员            4名
         医 药 顾 问(由 管 委 会 推 荐 合 格 医 生 担 任)
        顾 问(华 团 的 正、副 会 长 及 义 务 秘 书 为 本 管 委 会  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当 然 顾 问。本 管 委 会 认 为 需 要时,另 可 推 荐 其 他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 士 为 顾 问。)
    
4.2    管 委 会 主 任 有 华 团 工 委 会 直 接 委 任;华 团 财 政 为 本 管 委 会 的 当 然 财 政。
4.3    其 余 各 职 则 由 主 任 与 顾 问 遴 选 适 当 人 选 出 任。
4.4    本 管 委 会 认 为 需 要 时,有 权 增 加 委 员 的 人 数。
4.5    本 管 委 会 的 任 期 至 当 届 华 团 工 委 会 改 选 时 届 满,唯 须 待新届 管 委 会 接 任 后 方 可 卸 职。

5.    职 权:     
5.1    秉 承 华 团 理 事 会 会 议 决 定 及 根 据 所 制 定 的 细 则 执 行 任 务    
5.2    审 刻 入 院 申 请 书;如 经 审 查 后 确 定 为 合 格 申 请 者,有 权 批 准。
5.3    照 顾 住 院 者 的 膳 食,福 利、卫 生 与 健 康 娱 乐。如 有 患 病 者 尽         快 安 排 进 入 医 院 治 疗。
5.4    住 院 者 逝 世,本 管 理 委 员 会 得 办 理 其 善 后 事。
(一) 凡 是 批 准 住 进 安 老 院 的 老 人,一 旦 往 生,一 切 由 本 管 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理 委员 会    全 权 办 理 其 善 后 事。
(二)长 生 店 两 家,(A)福 绿 寿(B)福 泰 兴,轮 流 负 责 老 人 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      善 后 事。
(三)老 人 往 生,其 家 属 要 求 自 己 打 理 其 善 后 事,必 须 根 据 本 管 委 会 的 安 排,轮 到 那 一 家 长 生 店  负 责 就 是 那 一  家,家 属 不 得 存 有 议 见。本 管 委 会 的 决 定,将 是 最 后    的 决 定。
5.5    本 管 委 会 有 权 代 为 保 管 住 院 者 的 钱 财,唯 须 将 它 存 入 本 安       老 院 银 行 户 口,并 保 存 有 关 者 的 详 细 进 支 账 目 记 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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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6    本 管 委 会 有 权 动 用 住 院 者 的 存 款,用 以 支 付 其 生 活 费 以 及             逝 世 后 作 为 善 后 事 开 支。若 有 余 额 或 其 他 遗 产,则 自 动 归 入
            安 老 院 基 金。
5.7    有 权 代 领 住 院 者 的 联 邦 与 州 政 府 的 福 利 金,以 支 付 其 生 活             费。
5.8    有 权 制 定 住 院 条 例,以 作 为 执 行 职 务 之 需。

6.    申 请 资 格:    凡 居 住 在 关 丹 县 内 无 工 作 能 力 的 贫 老,被 查 实 为 无 子 女 与 无 依 靠,年 龄 必 须 满 60 岁,且 行 动 方 便 及 无 患 病 者,才 有 资 格 申 请 住 院。

7.    申 请 手 续:    
7.1    凡 申 请 者 必 须 填 其 申 请 表 格,并 由 其 所 属 籍 贯 的 社         团 主 席 或 秘 书 作 为 介 绍 人。如 在 关 丹 无 其 所 属 籍 贯         的 乡 会 组 织,则 可 选 择 华 团 属 下 任 何 一 间 会 员 团 体         作 介 绍 人。
   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 
7.2    凡 申 请 者 必 须 要 有 医 药 报 告 书 证 明 无 任 何 传 染 病。
   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 
7.3    本 管 委 会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申 请 者。

8.    犯 规 离 院:住 院 者 如 触 犯 下 列 条 例,本 管 委 会 有 权 将 他 驱 逐 离 院。
   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 8.1    被 证 实 有 子 女,出 外 行 乞 或 工 作。
   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 8.2    神 经 失 常。
   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 8.3    患 上 传 染 病 症。
   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 8.4    滋 事 生 非,蓄 意 伤 人。

9.    外 界 赠 品:
    (一)住 院 者 不 得 随 意 收 领 赠 品;若 有 赠 品 需 由 本 管 委 会 处 理,红 包 则 不 在 此 列。
    *(二)凡 住 进 安 老 院 老 人 的 红 包,不 可 随 意 交 由 亲 朋 戚 友 或 家 属 相 关 的 人 代保 管。本 管 委 会 有 权 代 为 保 管 住 院 者 的 钱 财,唯 须 将 它 存 入 本 安 老 院银行户口,并 保 存 有 关 者 的 详 细 进 支 账 目。

10.    本 细 则 如 有 增 删,须 经 华 团 理 事 会 批 准,方 可 实 行。

备 注:
1.    安老院每年靠善士们捐献,让安老院得以有能力应付各种开销,所以安老院管委们,一向来都不赞成也不鼓励家中拥有子女的老人,被送到关丹华团安 老院免费供养,助长子女弃养双亲的风气。他认为作为儿女的应该发挥孝亲敬老的精神,奉养双亲的责任。随着工艺资讯一日千里,我们不仅要提醒年轻人重视孝 道,还要注重道德修养,从而建设一个良好社今风气的爱心社会。

(一)此 细 则 於 2009年11月11日,安 老 院 管 委 会 会 议,一 致 通 过 修 订 如 下:
    第5 (5.4) 项 及 第6 项。(母 会 已 在 24.11.2009 批 准 通 过 修 订)

(二)此 细 则 於 2013年12月18日,安 老 院 管 委 会 会 议,一 致 通 过 修 订 如 下:
    第9 (二) 项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