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 丹 华 团 联 合 会
安 老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细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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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安老院住院条例表格
2. 安老院申请住进同意书
3. 安老院入院申请书
1. 名 称:关 丹 华 团 联 合 会(下 称 华 团)安 老 院 管 理 委 员 会。
2. 院 址:No.2, Lot 4399, Jalan Bukit Ubi, 25200 Kuantan, Pahang Darul Makmur.
3. 宗 旨:
3.1 尽 善 管 理 关 丹 华 团 安 老 院 的 院 务。
3.2 收 容 关 丹 县 内 无 依 靠(无 子 女)、身 心 正 常、行 动 方 便,
且 无 患 病 的 贫 老,俾 让 彼 等 有 一 栖 身 之 所,以 安 享 晚 年。
4. 组 织:
4.1 本 管 理 委 员 会 为 华 团 辖 下 组 织,由 下 列 九 名 成 员 组 成 如 下:-
主 任 1名
副 主 任 1名
总 务 1名
副 总 务 1名
财 政 1名
委 员 4名
医 药 顾 问(由 管 委 会 推 荐 合 格 医 生 担 任)
顾 问(华 团 的 正、副 会 长 及 义 务 秘 书 为 本 管 委 会
当 然 顾 问。本 管 委 会 认 为 需 要时,另 可 推 荐 其 他
人 士 为 顾 问。)
4.2 管 委 会 主 任 有 华 团 工 委 会 直 接 委 任;华 团 财 政 为 本 管 委 会 的 当 然 财 政。
4.3 其 余 各 职 则 由 主 任 与 顾 问 遴 选 适 当 人 选 出 任。
4.4 本 管 委 会 认 为 需 要 时,有 权 增 加 委 员 的 人 数。
4.5 本 管 委 会 的 任 期 至 当 届 华 团 工 委 会 改 选 时 届 满,唯 须 待新届 管 委 会 接 任 后 方 可 卸 职。
5. 职 权:
5.1 秉 承 华 团 理 事 会 会 议 决 定 及 根 据 所 制 定 的 细 则 执 行 任 务
5.2 审 刻 入 院 申 请 书;如 经 审 查 后 确 定 为 合 格 申 请 者,有 权 批 准。
5.3 照 顾 住 院 者 的 膳 食,福 利、卫 生 与 健 康 娱 乐。如 有 患 病 者 尽 快 安 排 进 入 医 院 治 疗。
5.4 住 院 者 逝 世,本 管 理 委 员 会 得 办 理 其 善 后 事。
(一)
凡 是 批 准 住 进 安 老 院 的 老 人,一 旦 往 生,一 切 由 本 管
理 委员 会 全 权 办 理 其
善 后 事。
(二)长 生 店 两 家,(A)福 绿 寿(B)福 泰 兴,轮 流 负 责 老 人
善 后 事。
(三)老 人 往 生,其 家 属 要
求 自 己 打 理 其 善 后 事,必 须 根 据 本 管 委 会 的 安 排,轮 到 那 一 家 长 生 店 负 责 就 是 那
一 家,家 属 不 得 存 有 议 见。本 管 委 会 的 决 定,将 是 最 后 的 决
定。
5.5 本 管 委 会 有 权 代 为 保 管 住 院 者 的 钱 财,唯 须 将 它 存 入 本
安 老 院 银 行 户 口,并 保 存 有 关 者 的 详 细 进 支
账 目 记 录。
1
5.6 本 管 委 会 有 权 动 用 住 院 者 的 存
款,用 以 支 付 其 生 活 费 以 及
逝 世 后 作 为 善 后 事 开 支。若 有 余 额 或 其 他 遗 产,则 自 动 归 入
安 老 院 基 金。
5.7
有 权 代 领 住 院 者 的 联 邦 与 州 政 府 的 福 利 金,以 支 付 其 生 活
费。
5.8 有 权 制 定 住 院 条 例,以 作 为 执 行 职 务 之 需。
6.
申 请 资 格: 凡 居 住 在 关 丹 县 内 无 工 作 能 力 的 贫 老,被 查 实 为
无 子 女 与 无 依 靠,年 龄 必 须 满 60 岁,且 行 动 方 便 及 无 患 病 者,才 有 资 格 申 请 住 院。
7. 申 请 手 续:
7.1
凡 申 请 者 必 须 填 其 申 请 表 格,并 由 其 所 属 籍 贯 的 社
团 主 席 或 秘 书 作 为 介 绍 人。如 在 关 丹 无 其 所 属 籍 贯
的 乡 会 组 织,则 可 选 择 华 团 属 下 任 何 一 间 会
员 团 体 作 介 绍 人。
7.2 凡 申 请 者 必 须 要 有 医 药 报 告 书 证 明 无 任 何 传 染 病。
7.3 本 管 委 会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申 请 者。
8. 犯 规 离 院:住 院 者 如 触 犯 下 列 条 例,本 管 委 会 有 权 将 他 驱 逐 离 院。
8.1 被 证 实 有 子 女,出 外 行 乞 或 工
作。
8.2 神 经 失 常。
8.3 患 上 传 染 病 症。
8.4 滋 事 生 非,蓄 意 伤 人。
9. 外 界 赠 品:
(一)住 院 者 不 得 随 意 收 领 赠 品;若 有 赠 品 需 由 本 管 委 会 处 理,红 包 则 不 在 此 列。
*(二)凡 住 进 安 老 院 老 人 的 红 包,不 可 随 意 交 由 亲 朋 戚 友 或 家 属 相 关 的 人 代保
管。本 管 委 会 有 权 代 为 保 管 住 院 者 的 钱 财,唯 须 将 它 存 入 本 安 老 院银行户口,并 保 存 有 关 者 的 详
细 进 支 账 目。
10. 本 细 则 如 有 增 删,须 经 华 团 理 事 会 批 准,方 可 实 行。
备 注:
1.
安老院每年靠善士们捐献,让安老院得以有能力应付各种开销,所以安老院管委们,一向来都不赞成也不鼓励家中拥有子女的老人,被送到关丹华团安
老院免费供养,助长子女弃养双亲的风气。他认为作为儿女的应该发挥孝亲敬老的精神,奉养双亲的责任。随着工艺资讯一日千里,我们不仅要提醒年轻人重视孝
道,还要注重道德修养,从而建设一个良好社今风气的爱心社会。
(一)此 细 则 於 2009年11月11日,安 老 院 管 委 会 会 议,一 致 通 过 修 订 如 下:
第5 (5.4) 项 及 第6 项。(母 会 已 在 24.11.2009 批 准 通 过 修 订)
(二)此 细 则 於 2013年12月18日,安 老 院 管 委 会 会 议,一 致 通 过 修 订 如 下:
第9 (二) 项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