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名 称
本 会 定 名 为‘ 关 丹 华 团 联 合 会’( 以 下 简 称 本 会)。
2. 注 册
地 址:
本 会 会 址 设 于 关 丹 武 吉 乌 比 路 4399 段 2 号,此 注 册 及 通 讯 地 址 未 经 社 团 注 册 官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更 改。任 何 更 改 必 须 获 得 会 员 大 会 或 理 事 会 通 过 并 提 呈 给 社 团 注 册 官 核 准。
3. 宗 旨:
本 会 宗 旨 如 下:
3.1 通 过 各 民 族 的 互 相 了 解,亲 善,使 马 来 西 亚 成 为 一 个 强 大,繁 荣 的 国 家。
3.2 协 助 政 府 当 局 安 排 各 种 庆 典,如 国 庆,欢 迎 国 家 领 袖 访 问 关丹 等。
3.3 联 络 关 丹 县 以 华 人 为 主 的 社 团 与 政 府 当 局
合 作,基 于 国 家 原 则 促 进 社 会 的 发 展。
3.4 促 进 关 丹 县 以 华 人 为 主 的 社 团 之 间 密 切 联 系。
3.5 设 立 青 年 团,妇 女 组,乐 龄 组 以 促 进 会 员 团 体 属 下 青 年 组 织,妇 女 及 乐 龄 人 士 的 联 系 与 团结。
3.6 设 立 大 学 贷 学 金,资 助 家 境 清 寒 的 学 生 在 国 内 外 各 大 专 院 校 深 造。
3.7 设 立 安 老 院 管 理 委 员 会。
3.8 设 立 广 福 庙 管 理 委 员 会。
3.9 设 立 义 山 管 理 委 员 会。
3.10 关 注 影 响 民 生 的 政 府 政 策 或 行 政 措 施,并 提 出 意见。
4.
会 员:
4.1 所 有 关 丹 县 以 华 人 为 主 并 在 1966 年 社 团 法 令 下 注 册 之 社 团,及 在 1997 年 体 育 团 体 法 令 下 注 册 之 社 团,均 可 申 请 为 会 员。
4.2 申 请 者 必 须 填 具 申 请 书 一 份,呈 交 秘 书 处, 申 请 书 将 提 交 理 事 会 核 准,方 为 有 效。
5. 退 会
及 取
消 会
员 资
格:
5.1 任 何 会 员 如 欲 退 出 本 会,必 须 以 书 面 通 知 秘 书,并 还 清 所 欠 年 捐。
5.2 任 何 会 员 触 犯 本 会 章 程 或 对 本 会 声 誉 有 损, 将 被 理 事 会 在 认 为 合 理 的 情 况 下, 冻 结 或 开 除 有 关 会 员 籍。 理 事 会 在 未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前, 有 关 会 员 有 权 为 自 己 的 行 为 作 出 辩 护,并 通 过 书 面 作 出 解 释。 有 关 冻 结 及 开 除 会 员 的 决 定 必 须 交 由 会 员 大 会 取 决。
6. 入 会
基 金
与 年
捐
6.1 入 会 基 金 - RM 50.00
6.2 年 捐 - RM
100.00
6.3 会 员 必 须 於 每 年 六 月 一 日 之 前 缴 交 年 捐, 否 则 将 自 动 失 去 投 票 权 及 被 选 权。
7. 会 员
大 会
的 代
表 权
7.1 每 一 团 体 会 员 可 委 派 四 名 代 表 出 席 会 员 大 会,惟 每 位 代 表 均 有 发 言 权 与 投 票 权,惟 每 一 团 体 会 员 只 有 首 席 代 表 一 人,获 得 被 选 权。
7.2 出 席 会 员 大 会 的 代 表 名 单, 必 须 在 大 会 举 行 前 七 天 以 书 面 寄 交 本 会 秘 书 处。
7.3 在 大 会 举 行 前, 会 员 有 权 更 换 代 表, 惟 必 须 在 会 议 召 开 前 二 十 四 小 时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会。
8. 常 年
会 员
大 会
及 特
别 会
员 大
会
8.1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的 召 开 日 期 由 理 事 会 决 定,应 最 迟 在 会 议 前 二 十 一 天 以 书 面 通 知 全 体 会 员。会 务 报 告、前 期 大 会 记 录 及 经 稽 查 和 公 共 会 计 师 审 核 的 常 年 账 目 报 告,也 必 须 连 同 通 知 书 一 起 寄 出,并 在 布 告 处 张 贴。
8.2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于 每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之 前 召 开,
大 会 议 程 如 下:
8.2.1 复 准 前 期 议 案
8.2.2 引 起 事 项
8.2.3 接 纳 义 务 秘 书 的 常 年 会 务 报 告
8.2.4 接 纳 财 政 的 常 年 账 目 报 告
8.2.5 选 举 理 事 会( 三 年 一 度)
8.2.6 选 举 两 位 查 账,任 期 三 年
8.2.7 讨 论 提 案(提 案 必 须 在 大 会 召 开 十 四 天 前 呈 交 本 会 秘 书 处)
8.3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的 法 定 人 数 为 合 格 会 员 的 半 数 或 理 事 会 成 员 的 双 倍(以 少 者 为 准) 方 为 有 效。
8.4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如 因 出 席 会 员 人 数 不 足 而 宣 告 流 会 者,该 大 会 必 须 于两 星 期 后 再 度 于 同 一 地 点 及 时 间 召 开,而 不 须 有 法 定 人 数 的 限 制,
惟 大 会 不 能 进 行 讨 论 修 改 章 程 的 事 宜。
8.5 特 别 大 会 在 下 列 情 况 召 开:
8.5.1 在 理 事 会 认 为 需 要 时; 或
8.5.2 在 不 少 过 半 数 的 会 员 以 书 面 要 求,并 说 明 召 开 大 会 的 理 由 时。
8.6 由 会 员 联 名 要 求 召 开 的 特 别 会 员 大 会 必 须 在 三 十 天 内 举 行。
8.7 由 会 员 联 名 要 求 召 开 的 特 别 会 员 大 会 的 通 告 及 议 程,必 须 在 会 议 前 至 少 十 四 天 发 出 给 全 体 会 员。
8.8 本 条 文 8.3 和 8.4 项,有 关 大 会 的 法 定 人 数 和 展 期 召 开 大 会 的 规 定 也 同 样 适 用 于 特 别 会员大会。不 过,由 会 员 联 名 要 求 召 开 的 特 别 大 会,如 果 在 会 议 时 间 过 后 半 小 时 尚 不 足 法 定 人 数 出 席,此 大 会 宣 告 取 消,而 在 六 个 月 内,不 得 基 于 相 同 理 由 再 度 要 求 召 开 特 别 会 员 大 会。
8.9 秘 书 必 须 在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及 特 别 会 员 大 会 结 束 后,尽 快 将 常 年 大 会 或 特 别 大 会 之 记 录 交 予 会 员。
9. 选 举
与 投
票
9.1 在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中,只 有 缴 清 年 捐 的 会 员 有 投 票 权 和 被 选 权。
9.2 所 有 投 票 皆 以 秘 密 方 式 进 行。
9.3 每 届 理 事 会 选 举 须 设 立 选 举 委 员 会, 负 责 拟 订 选 举 规 划 并 处 理 一 切 有 关 事 项。
9.4 理 事 会 各 职 位 由 大 会 初 选 的 15 名 理 事 进 行 复 选。选 举 委 员 会 必 须 在 大 会 后 七 天 内 进 行 此 项 复 选 工 作。初 选 由 会 员 团 体 委 派 代 表,以 书 面 提 名 而 后 在 会 员 大 会 中 以 秘 密 投 票 方 式 选 出。
10.
理 事
会
10.1 本 会 设 立 23 人 理 事 会,任 期 三 年,其 中 15 人 按 照 9.4 条 文 选 出, 此 外,华 联 青 团 长,妇 女 组 主 任乐 龄 组 主 任 为 当 然 第 三 副 主 席,另 五 人 由 理 事 会 委 任,但 受 委 任 者 必 须 为 会 员 团 体 之 代 表。
10.2 理 事 会 成 员 如 下:
主 席 1
名
署 理 主 席 1
名
第 一 副 主 席 1
名
第 二 副 主 席 1
名
第 三 副 主 席 3
名
(由华联青团长,妇女组主任及乐 龄 组 主任出任)
义 务 秘 书 1
名
副 义 务 秘 书 1
名
财 政 1
名
福 利 主 任 1
名
文 教 主 任 1
名
大 学 贷 学 金 委 员 会 主 任 1
名
安 老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1
名
广 福 庙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1
名
义 山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1
名
政 府 事 务 组 主 任 1
名
策 略 及 研 究 组 主 任 1
名
委 员 5
名
10.3 本 会 理 事 会 成 员 必 须 为 马 来 西 亚 公 民。
10.4 若 有 任 何 重 要 事 项 必 须 得 到 理 事 会 的 通 过 时, 但 却 无 法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的 情 况 下,秘 书 可 发 出 通 告 给 所 有 理 事,以 书 面 方 式,批 准 有 关 事 项。但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条 例:
10.4.1 有 关 讨 论 事 项 必 须 清 楚 写 明 在 通 告 上。
10.4.2 至 少 半 数 的 理 事 会 成 员 必 须 表 明 赞 成 或 反 对 有 关 事 项。
10.4.3 议 决 必 须 依 照 最 多 的 投 票 决 定。
10.4.4 秘 书 必 须 将 从 通 告 通 过 的 议 决 案,在 下 次 理 事 会 会 议 上 报 告,然 后 记 录 在 案。
10.5 任 期
10.5.1 理 事 会 任 期 为 三 年,理 事 会 各 职 位 由 初 选 的 15 名 理 事 进 行 复 选,连 选 得 连 任,惟 会 长 与 财 政 不 得 连 续 超 过 两 届(六 年)
11. 权 力
与 任
务
11.1 理 事 会 的 任 务
11.1.1 主 席 为 理 事 会 及 会 员 大 会 的 当 然 主 席,推 动 和 维 持 本 会 会 务,对 外 为 本 会 代 表。在 会 议 付 诸 表 决 时,若 遇 相 同 的 票数,主 席 得 拥 有 最 后 一 个 的 投 票 权。
11.1.2 署 理 主 席 协 助 主 席 办 理 一 切 事 务,
如 遇 主 席 缺 席 时,署 理 主 席 得 执 行 主 席 的 一 切 职 务。
11.1.3 如 遇 主 席 和 署 理 主 席 缺 席 时,第 一 副 主 席 得 执 行 主 席 的 一 切 职 务;如 遇 主 席,署 理 主 席,第 一 副 主 席 缺 席 时,
第 二 副 主 席 得 执 行 主 席 的 一 切 职 务;如 遇 主 席,署 理 主 席,
第 一 副 主 席,第 二 副 主 席 缺 席 时,
三 位 第 三 副 主 席 得 选 其 中 一 人 执 行 主 席 的 一 切 职 务。
11.1.4 义 务 秘 书 将 处 理 本 会 的 来 往 信 件,整 理 理 事 会 会 议 及 常 年 大 会 记 录,保 管 会 议 记 录 簿、会 员 注 册 名 册 及 本 会 重 要 文件 在 1966 年 注 册 法 令 下,义 务 秘 书 必 须 在 会 员 大 会 召 开 后 的 28 天 内,提 呈 会 员 大 会 及 本 会 常 年 活 动 报 告 予 社 团 注 册 局。义 务 秘 书 有 权 与 财 政 签 署 本 会 支 票.
11.1.5 副 义 务 秘 书 协 助 义 务 秘 书 办 理 一 切 事 务
11.1.6 财 政 负 责 鸠 收 会 费,保 管 年 捐 簿,账 簿 并 处 理 一 切 进 支 款 项 及 每 月, 每 年 之 收 支 账 目。收 支 账 目 必 须 由 稽 查 审 查,并 向 理 事 会 会 议 呈 报。财 政 须 于 年 终 时 尽 速 整 理 财 政 进 支 表 及 资 产 负 债 表 以 让 稽 查 审 查,并 经 过 公 共 会 计 师 审 核。财 政 报 告 须 提 呈常 年 代 表 大 会 通 过。财 政 不 能 收 存 超 过 一 千 元 的 现 款,超 过 一 千 元 的 现 款,必 须 以 本 会 名 义 存 入 指 定 的 银 行 或 由 会 员 大 会 通 过 指 定 的 机 构。
11.1.7 华 联 青 团 长 负 责 处 理 青 年 团 事 宜。
11.1.8 福 利 主 任 负 责 办 理 有 关 福 利 事 宜。
11.1.9 文 教 主 任 负 责 推 展 有 关 文 化 教 育 事 宜。
11.1.10 安 老 院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处 理 所 有 安 老 院 事 务。
11.1.11 大 学 贷 学 金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处 理 所 有 大 专 贷 学 金 事 务。
11.1.12 广 福 庙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处 理 所 有 广 福 庙 事 务。
11.1.13 义 山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处 理 所 有 义 山 事 务
11.1.14 妇 女 组 主 任 负 责 一 切 妇 女 事 务。
11.1.15 乐 龄 组 主 任 负 责 一 切 乐 龄 事 务。
11.1.16 理 事 必 须 出 席 每 项 理 事 会 会 议,并 协 助 各 项 活 动。
11.1.17 政 府 事 务 组 主 任 负 责 收 集 及 传 达 一 切 官 方 消 息,尤 其 是 涉 及 华 社 权 益 的 条 例 或 政 策。
11.1.18 策 略 及 研 究 组 主 任 负 责 密 切 关 注 时 事 动 态,改 策 变 动 及 舆 论 趋 向,并 收 集 资 料 数 据,向 执 行 委 员 会 作 出 报 告 及 建 议 应 付 策 略。
11.2 理 事 会 权 利
11.2.1 理 事 会 负 责 策 划 本 会 财 务 和 推 动 会 务。
11.2.2 理 事 会 在 认 为 需 要 时,可 设 小 组 委 员 会 负 责 处 理 有 关 的 事 务。
11.2.3 在 需 要 时,理 事 会 在 不 抵 触 法 律 之 下 有 权 向 会 员 或 其 他 社 团 募 捐 款 项。
11.3 执 行 委 员 会
11.3.1 执 行 委 员 会 由 会 长,署 理 会 长,
第 一 副 会 长,第 二 副 会 长,
总 务,财 政,另 三 人 由 理 事 会 委 任。
11.3.2 执 行 委 员 会 之 职 务 与 职 权
(a) 在 需 要 时,执 行 委 员 会,在 能 力 范 围 内,尽 量 处 理 有 关 会 员 常 年 大 会 议 决 案 的 事 务。
(b) 决 定 及 执 行 应 办 事 项
(c) 向 理 事 会 提 呈 活 动 计 划 与 财 政 预 算
(d) 聘 请 与 解 雇 本 会 受 薪 职 员
12.
理 事
会 会
议
12.1 理 事 会 至 少 每 三 个 月 召 开 一 次 会 议,在 主 席 的 指 示 下,由 义 务 秘 书 负 责 召 开,会 议 通 知 书 必 须 在 会 议 召 开 前 七 天 发 出。
12.2 理 事 会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为 理 事 会 之 半 数。
12.3 任 何 理 事 如 果 连 续 无 辜 缺 席 三 次,将 自 动 辞 职 论。任 何 理 事 辞 职 或
逝 世,其 遗 缺 可 由 理 事 会 选 出 会 员 递 补 之,直 到 下 一 次 改 选 为 止。
13.
财 务
13.1
根 据 章 程,本 会 的 财 务 可 使 用 在 本 会 事 务 上,包 括 行 动 费 用,薪 金,本 会 职 员 费 用 及 员 工 薪 金,及 会 计 师 费 用。无 论 如 何,本 会 财 务 不 能 支 付 法 庭 判 决 予 会 员 的 罚 款。
13.2 主 席 或 总 务 有 权 批 准 不 超 过 RM 5000.00 的 开 销。若 超 过 RM 5000.00 则 必 须 获 得 理 事 会 的 通 过,若 超 过 RM 50,000.00 必 须 在 会 员 大 会 上 通 过。
13.3 本 会 支 票 必 须 由 财 政 联 合 主 席 或 总 务 其 中 一 人 签 署。
13.4 财 政 必 须 在 本 会 财 务 年 终 结 束 后, 尽 早 提 呈 一 年 的 财 务 开 销 及 收 入, 同 时 交 予 本 会 第 14 条 章 程 选 出 的 查 账 进 行 审 查。 有 关 财 政 报 告 必 须 在 会 员 大 会 上 通 过。
13.5 本 会 财 务 是 从 每 年 1 月 1 日 开 始, 并 于 12 月 31 日 结 束。
14.
查 账
14.1 两 名 非 理 事 会 成 员 将 在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被 遴 选 为 查 账。 他 们 的 任 期 为三 年, 不 得 连 任。
14.2 查 账 的 任 务 是 审 查 由 财 政 提 呈 为 期 一 年 的 财 务 报 告,然 后 提 呈 予 常 年 会 员 大 会,查 账 必 须 每 月 审 查 账 目 一 次,他 们 必 须 在 主 席 的 要 求 下, 审 查 本 会 财 务, 并 向 理 事 会 报 告。
15.
修 改
章 程
任 何 有 关 章 程 的 修 改 或 增 删, 必 须 在 常 年 大 会 中 提 出, 并 须 有 半 数 会 员 出 席 方 为 有 效。 所 有 修 改 或 增 删 必 须 在 会 议 后 二 十 八 天 内 通 知 社 团 注 册 官, 在 未 获 得 社 团 注 册 官 的 批 准 前, 所 有 的 修 改 或 增 删 条 文 不 能 作 为 有 效。
16.
产 业
管 理
人
16.1 凡 是 本 会 属 下 产 业 皆 以 本 会 名 义 注 册,由 本 会 主 席、财 政 及 秘 书 管 理。
16.2 在 未 经 大 会 的 允 许 及 授 权 之 下,本 会 产 业 管 理 人 不 得 变 卖, 抵 押退 回 或 更 换 本 会 之 任 何 产 业。
16.3 主 席,总 务 及 财 政 必 须 在 1966 年 社 团 法 令 第 9(B) 条 文 下 注 册 为 产 业 管 理 人。
17.
禁 例
17.1 本 会 严 禁 与 外 国 团 体 有 联 系。
17.2 本 会 严 禁 一 切 涉 及 赌 博 的 活 动。
17.3 在 一 九 五 九 年 社 团 职 工 会 法 令 下 不 得 利 用 本 会 名 义 阻 扰 或 者 通 过 任 何 途 径 去 干 预 物 价, 或 参 与 职 工 会 活 动。
17.4 在 未 经 有 关 当 局 的 批 准, 本 会 不 得 以 本 会 或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名 义 发 行 彩 票。 不 论 其 是 否 仅 限 于 会 员 本 身。
17.5 在 1966 社 团 法 令 第 二 条 款 注 明 之 下, 本 会 之 所 有 利 益 不 可 以 分 配 给 任 何 会 员 团 体。
18.
阐 释
章 程
18.1 当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进 行 期 间,理 事 会 有 权 对 章 程 各 条 文 作 出 解 释,必 要 时,理 事 会 可 对 任 何 不 在 章 程 条 文 中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。
18.2 在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发 生 对 抗 或 不 符 基 层 意 愿 的 事 项,若 常 年 会 员 大 会 没 有 作 出 任 何 决 定,理 事 会 的 决 定 将 是 最 后 的 决 定。
19.
解 散
19.1 本 会 不 能 随 意 解 散,本 会 解 散 必 须 经 过 不 少 过 五 份 之 三 合 格 会 员 的 出 席 特 别 会 员 大 会 及 投 票 同 意。
19.2 若 本 会 在 合 法 的 情 况 下 解 散,本 会 所 有 拖 欠 将 在 法 律 下 解 决, 任 何 的 盈 余 将 以 特 别 会 员 大 会 同 意 下 的 方 式 处 理。
19.3 有 关 解 散 的 通 知 必 须 在 接 散 后 的 14 天 内 提 呈 予 社 团 注 册 官。
20. 徽 章
20.1 本 会 徽 章 如 圆 形,圆 周 外 另 加 红 色 的 圆 圈,背 景 为 黄 色,一 朵 红 色 的 国 花 在 中 央。
黑 色“Gabungan Persatuan-Persatuan Tionghua Kuantan”名 称 在 红 色 的 圆 圈 内 随 之 为 华 文 蓝 字[ 关 丹 华 团 联 合 会]
20.2 本 会 徽 章 释 义 如 下:
20.2.1 红 色 的 圆 圈 象 征 光 明 正 大,坚 毅,
勤 奋 与 进 取
20.2.2 背 景 为 黄 色 象 征 美 丽 与 卓 越
20.2.3 黑 色 与 蓝 色 的 名 称,代 表 友 善 和 平,各 族 和 谐 共 处
20.2.4 圈 内 国 花 代 表 效 忠 国 家
备 注: 本 章 程 细 则 只 为 方 便 会 员 而 译 自 国 文 正 本,若 有 任 何 条 规 引 起 争 论,将 以 国 文 正 本 为 根 据。